打了收条就不算诈骗?检察机关抗诉获支持,骗子获刑10年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8月23日讯(全媒体记者 王智芳 实习生 甄莹滢 通讯员 周文斌)帮忙取得教师编制、公务员编制,相关费用收款方出具收条,承诺没搞定全额退款。听上去是不是很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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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记者从衡阳市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支持抗诉的一起案件中,涉案的20余万元曾被认定为民事纠纷。检察机关抗诉后,嫌疑人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9年至2020年,高某升以帮忙取得教师编制、公务员编制等为由,成功骗取8人共计58.15万元。
案件在审查起诉及一审审判阶段,高某升辩称有两笔款项共计25万元,向付款人出具了收条,且承诺未成功帮助对方获取编制便退还,应属民事纠纷。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升以出具收条的方式向付款人承诺进编未成全额退款的行为,并非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若付款人未能及时获得退款,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并认定高某升诈骗金额为33.15万元。
2022年11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高某升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问题的关键在于两张收条性质认定问题,诈骗金额超过和不足50万元,刑期相差悬殊。”衡阳祁东县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再次审查案件证据、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并就该案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
检察院认为,高某升出具收条仅为增强他人信任,未能兑现承诺且并未退款,而是把钱用于网络赌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应当将其出具收条的两起收钱行为认定为诈骗,所涉及的金额也应认定为犯罪数额。
祁东县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衡阳市检察院审查后予以支持。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高某升诈骗金额为58.15万元,依法作出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
责编:苏亮
一审:王智芳
二审:黄娟
三审:彭治国
来源:三湘都市报